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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1976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村xx组。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75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望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已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26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涤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