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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肖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1524执恢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肖永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字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扣押了被执行人肖永华的奧迪牌小型轿车壹辆(牌号为川X**)后,被执行人肖永华支付了153500元给农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永华的奧迪牌小型轿车壹辆(牌号为川X**)的查封并将车退还了被执行人肖永华。该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