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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6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望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当日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9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26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