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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奎垦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与卢延曾、简晓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卢延曾,简晓莉,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垦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卢延曾,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简晓莉,女,汉族,1965年12月2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卢延曾,系该公司经理。乌苏市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4)新乌证经字第16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乌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延曾、简晓莉、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物华街X幢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彦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