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会军与杨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军,杨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560号原告:郑会军,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杨莹,现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郑会军诉被告杨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6日,原告通过电话方式与“佳得宝陶瓷”业务员彭越、林燕芳,“卓展陶瓷”业务员娄凤娇,被告杨莹等,分别达成三份口头瓷砖买卖合同。其中,佳得宝陶瓷货款为31650.00元、卓展陶瓷货款为23400.00元、被告杨莹货款为9080.00元,以上货款合计64130.00元。另外,“佳得宝陶瓷”和“卓展陶瓷”均委托被告杨莹代收货款。同日,原告通过李庆普吉林农商银行账户,将上述货款分两笔全部转账至被告杨莹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3月27日,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杨莹所发瓷砖型号与口头合同约定不符,遂与其协商后将瓷砖返还。现被告杨莹拒绝将已收货款9080.00元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你院,要求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口头瓷砖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将已收货款9080.00元返还原告;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郑会军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