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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志军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军,朱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938号原告:高志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朱涛,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高志军与被告朱涛、姚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涛、姚亭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亭亭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2.违约金3000元,息随本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涛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底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涛未出庭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即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署名为“朱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朱涛未到庭质证,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朱涛依法应予清偿借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故对其借期内利息及违约金不予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底,故被告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志军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朱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