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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津医院、吴桂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津医院,吴桂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6号。组织机构代码:40135422-1法定代表人:马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飞,该医院干部。被执行人:吴桂馨,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六棉纺厂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津医院与被执行人吴桂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四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564.4元及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车及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现履行正常。本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常,按月给付,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