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吉会与周世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周世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430号原告:张吉会,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虹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号天来大酒店1楼107号、9楼907号、909号、911号、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607817。负责人:杨建。被告:周世杰,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会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周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张吉会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张吉会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