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包国财与杨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财,杨金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7082号原告:包国财,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杨金辉,男,32岁,汉族,个体。原告包国财诉被告杨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国财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国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国财负担。审判长陈颖审判员孟祥萍人民陪审员丁桂杰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白福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