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业圣、任德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圣,任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业圣,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被执行人任德国,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之妻徐纪兰名下财产属家庭共同财产,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任德国及任德国之妻徐纪兰在银行的存款83047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