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满强、闫继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强,闫继娟,马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强,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闫继娟,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马玉龙,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王满强申请闫继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满强于2016-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