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304号原告:邬某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汉桂路。经营者:范某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邬某某诉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鼎恒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