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艾娥与黄玉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艾娥,黄玉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2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艾娥,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玉能,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艾娥与被执行人黄玉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玉能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艾娥赔付30597.72元,并承担诉讼费9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黄玉能所有的粤J×××××号小型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财产未能扣押,故本案暂不能处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5执2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黄玉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曾国亮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悦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