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声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声,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2822号原告:李铁声,男,1976年3月10日生,朝鲜族,个体业主,现住开原市前进大街***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春刚,系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5委。法定代表人:何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铁声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铁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铁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铁声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借款150万元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李铁声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暂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被告有建筑施工的资质,原告才借款给被告。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起至12月期间,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经营开发建设开原市步行街群星家电区域需要向原告李铁声陆续借款150万元,其中130万为现款,20万转账。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时间未从签订合同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3分。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铁声借款150万元属实,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能给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较高,应予以调整。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铁声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止按月利2分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忠审 判 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