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海洋电缆有限公司、邯郸市国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洋电缆有限公司,邯郸市国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国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邯郸市联防路盛海蓝郡大厦3单元15层。本院在执行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诉邯郸市国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冀048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三案,三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191民事判决书(2016)冀04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冀048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