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杨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5号自编市政1铺,组织机构代码74357611-5。法定代表人:骆燕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健,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4533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垫付款45352.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4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