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衡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4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河,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9-1栋1-3层90号。法定代表人:杨百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百涛,男,1989年6月2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百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