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小曼申请执行王成.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曼,王成,黄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丁晓曼,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玉梅,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王成、黄玉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晓曼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黄玉梅.王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