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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张生地、文水县吉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张生地,文水县吉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民初441号原告:王玉玲,女,1954年09月22日出生,住老河口市。被告:张生地,男,1962年07月12日出生,住老河口市。被告:文水县吉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高吉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王玉玲诉张生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玲,被告张生地,被告文水县吉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吉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张生地、文水县吉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