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继明与熊福才、肖玉芬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明,熊福才,肖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明,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衡阳市人。被执行人熊福才,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肖玉芬,女,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刘继明申请执行熊福才、肖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继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722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申请执行费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玉芬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幢,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房屋价值明显远高于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暂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福才、肖玉芬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381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吕则欢审判员 晏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