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正华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陕0728执141号被拘留人张正华,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怡兴花园7号楼一单元六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富与被执行人张正华买卖合同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华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正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