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志君与徐宝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君,徐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徐宝民,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执行刘志君与徐宝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志君自2017年至2020年底耕种徐宝民名下87亩耕地四年抵偿欠款,现本案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徐宝民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布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