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303号原告:冯某某,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住址: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汉桂路。负责人:范某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南郑县雅颂装饰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