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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笪金香与上海天毕弗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金香,上海天毕弗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32043号原告:笪金香,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毕弗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媛,女。原告笪金香与被告上海天毕弗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毕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笪金香、被告天毕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笪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天毕弗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每月5,500元×8个月);2.要求天毕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元(每月5,500元×1个月×2倍)。笪金香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人在网上找到一家介绍所,该介绍所网站遂电话通知本人至天毕弗公司坐落于本市华山路的办公场所面试。经面试,本人于2015年10月26日进入天毕弗公司,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买菜烧饭,工作地点在天毕弗公司坐落于华山路的办公场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本人每月工资5,500元,上、下班时间同其他员工一样为9:00至17:00。实际上,本人因为要买菜,上班时间为7:00。天毕弗公司对本人未考勤,对其他员工予以指纹考勤。本人每月工资由天毕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自强于次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6年7月26日,天毕弗公司以内部调整为由,通知本人回家等通知,之后未再通知本人上班。本人认为:本人与天毕弗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天毕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本人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天毕弗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通知本人回家等上班通知,之后却一直未通知本人上班,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天毕弗公司应支付违法解约的赔偿金。天毕弗公司辩称,不同意笪金香的诉请。笪金香是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自强个人雇佣的钟点工。当时,李自强委托本公司的人事工作人员,至保姆介绍所找来笪金香,为本公司坐落于华山路的办公场所(用于接待客户)打扫清洁,为员工和客户做中饭。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时间是9:00至14:00,每月报酬为4,800元;超过14:00的劳动报酬,则按每小时30元支付;劳动报酬按月结算,由李自强支付。按此计算,笪金香每月劳动报酬并不固定,且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将事情做好就行,不接受本公司的日常管理,包括考核、指纹考勤等。2016年7月26日,本公司通知笪金香华山路办公场所要关闭,李自强不再雇佣她了,报酬结算至该月底。综上,本公司认为,笪金香是李自强个人雇佣,并未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其诉请缺乏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笪金香的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5年12月16日,天毕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转账支付5,380元。2016年1月18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680元。2016年2月16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459元。2016年3月15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189元。2016年4月16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567元。2016年5月13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459元。2016年6月15日,李自强转账支付5,675元。2016年7月15日,李自强转账支付4,470元。2016年8月15日,李自强转账支付15,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一致,上述钱款系笪金香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劳动报酬。2016年8月17日,笪金香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于2016年8月30日撤回调解申请,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毕弗公司支付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2016年10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153号仲裁裁决,认为笪金香主张与天毕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对笪金香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笪金香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笪金香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庭审中,笪金香表示:自己不清楚收到的每笔报酬具体金额如何得出;最后一笔为何是15,000元也不清楚,即使存在多发,也不愿在本案中处理。天毕弗公司则表示:笪金香实得报酬是每月4,800元,再加上14:00之后每小时30元的报酬,依据是前台的纸质记录,但已无法找到;最后一笔工15,000元是李自强误转多发的。笪金香遂表示,不存在前台记录自己14:00之后工作时间的情况。庭审中,笪金香为证明与天毕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提供了:1.《天乐融名单》,序号为15号的“姓名”即为笪金香,相应“职务”为阿姨,办公点为“华山路”,“签名”一栏有笪金香签字。笪金香表示,这是天毕弗公司制作的员工名册,上面罗列了天毕弗公司的员工名字。2.记事本2页。笪金香表示,这是天毕弗公司前台对本人买菜垫付菜钱情况的记录,每天由本人上报给前台,每周五结算一次。天毕弗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表示不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对证据1,天毕弗公司表示,这其实是某年夏天给员工发水果时,让员工签收水果所制作的名单。关于证据1,从格式和内容来看,确有名单上人员的本人签名,不同于作为支付工资等凭证的员工名册,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关于证据2,由于这仅反映了笪金香与天毕弗公司结算垫付菜钱的情况,同样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笪金香主张与天毕弗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自己接受天毕弗公司指挥和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天毕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表明,天毕弗公司对员工进行指纹考勤而对笪金香并不进行考勤,笪金香的工作内容亦非天毕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笪金香主张与天毕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请天毕弗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笪金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