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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23执恢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祁进国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进国,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423执恢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进国,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进国与被执行人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甘0423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军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小军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泰县支行xxx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小军名下所有的甘x**车辆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XX吉审 判 员  冯浩宁人民陪审员  尚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