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文德友、余致丽等与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友,余致丽,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235号原告:文德友,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余致丽(系文德友妻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孔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旺(系王云伯父),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文德友、余致丽诉被告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原告文德友、余致丽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德友、余致丽已实现诉讼目的,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德友、余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王云自愿负担(已支付给原告)。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