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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五头与被执行人孙华刚、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五头,孙华刚,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713号申请人朱五头,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华刚,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夏君,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五头与被执行人孙华刚、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孙华刚、夏君无银行存款、房产、且长期在外打工未归。将孙华刚、夏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