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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1651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杰,菏泽牡丹黄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杰、被告刘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2,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在牡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某3。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严重不和,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结束彼此的痛苦,在无奈的情况下,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刘某1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希望原告能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创美好的生活。我与原告的婚姻虽然目前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院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牡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某3。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目前夫妻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举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