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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梅、白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梅,白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58-1号申请执行人XX梅,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白海玉,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XX梅诉白海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武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