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50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顾峰与郭小英、王录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录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顾峰,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执行人:王录征,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郭小英,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峰与被执行人王录征、郭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73567元。未执结标的额173567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