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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忠宁、黄翠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宁,黄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忠宁。被执行人黄翠艳。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忠宁与被执行人黄翠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2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将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27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在今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上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黄翠艳负担的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