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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新华与王海清、王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华,王海清,王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余新华,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海清,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余新华与被执行人王海清、王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清、王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清、王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