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钱南平、朱世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南平,朱世群,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61号申请人:钱南平,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世群,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刘文,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钱南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世群和刘文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8)、中国农业账户(账号62×××7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72)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7万元)。申请人钱南平以其所有的皖G×××××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南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朱世群和刘文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8)、中国农业账户(账号62×××7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72),查封或冻结金额为7万元;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钱南平所有的皖G×××××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