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海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16号王海洋,所在地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洋在银行的存款1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海洋相当于1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海洋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执行员 王兵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