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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德金与汪立、曾险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金,汪立,曾险峰,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周德金,女,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原告周德金之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汪立,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曾险峰,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王萍,女,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周德金与被告汪立、曾险峰、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周德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险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金撤回对被告曾险峰的起诉。审判员  陈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爰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