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孙东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孙东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66号原告:张秀娟,女,汉族,1977年2月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孙东岩。被告:孙东岩,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诉被告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孙东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红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