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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孙东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孙东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66号原告:张秀娟,女,汉族,1977年2月1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孙东岩。被告:孙东岩,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诉被告长春市景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孙东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红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