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李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4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黄某、李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李某、黄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的家庭住宅一处和黄某的汽车一辆,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也找不着该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