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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张跃杰、徐光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杰,徐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杰,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徐光坤,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光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光坤你处的存款及收入5万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