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张跃杰、徐光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杰,徐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杰,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徐光坤,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光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光坤你处的存款及收入5万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