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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东,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保18号申请人:王建东,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金水小区B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涛,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王建东与被申请人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公司位于社旗县长江路经一路交叉口“金公馆”1号楼、8号楼、2号楼、3号楼部分房产予以查封。现我局已将房产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018号的执行。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