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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朝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49号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4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文,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