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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汉族,男,生于1962年6月11日,住城固县。被执行人王某,汉族,男,生于1978年12月23日,住城固县桔园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72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已将被执行人王某x工资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也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72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