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凡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凡亮,孙玉翠,邵飞,陈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凡亮,男,1974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孙玉翠,女,1973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邵飞,男,1975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陈庆银,男,1977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瑞山审判员 孙 侠审判员 高振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