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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盛世建材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姚东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盛世建材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东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48号原告:何威宏,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丁青峰,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宏与被告丁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威宏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威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威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何威宏负担325元,退还原告何威宏25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