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夺、李奔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夺,李奔科,苏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韩夺,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李奔科,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苏凤玉,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韩夺与被执行人李奔科、苏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查所得的反馈结果表明,被执行人苏凤玉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以南、云南路以西蓝海尚城3幢0304号【房产证号:】的房屋已设置抵押权并被多重查封,该房屋目前暂不宜交付评估拍卖。此外,因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没有发现被执���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