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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学成与于学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成,于学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1527号原告:宋学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于学宁,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宋学成与被告于学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学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766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23日,原告给被告提供安全网,被告陆续给付货款,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660元,为了确保欠款的实际履行,2016年2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证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660元。2016年9月20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6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7660元,望法院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欠条一份。被告于学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23日,原告给被告提供安全网,被告陆续给付货款,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660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欠宋学成网款59660元,于学宁,2016年2月23日”。欠条下端注明2016年付2000元、9月20号。证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660元。2016年9月20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6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5766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学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学成货款57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广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