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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丹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街道办事处通站社区物业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丹,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街道办事处通站社区物业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徐丹,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锡伯族,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街道办事处通站社区物业服务站。负责人姜歆,职务站长。申请执行人徐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街道办事处通站社区物业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