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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昌流、叶永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流,叶永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1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昌流,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现住明溪县。被执行人:叶永竹,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溪县。申请执行人罗昌流与被执行人叶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永竹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明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超封了被执行人叶永竹所持的明政林政字(2005)第01427号林权证所载林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永竹所持的明政林政字(2005)第01427号林权证所载林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旭  明审判员 严  乐  平审判员 孙  海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捷凯(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