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恒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刘恒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2319号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体育场内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宗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滨,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恒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恒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体育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恒滨给付2012-2013、2013-2014、2014-2015、2015-2016年度共计四年的供热费7490.49元,并支付滞纳金6887.22元,合计14377.71元;2、案件受理费由刘恒滨负担。事实与理由:体育物业公司为刘恒滨所在房屋供暖,刘恒滨欠体育物业公司供暖费和滞纳金没有给付,体育物业公司与刘恒滨之间的供暖关系成立,刘恒滨应当按期支付体育物业公司供暖费,因刘恒滨没有按期给付供暖费,依法应当支付滞纳金。综上,请求法院支持体育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恒滨书面答辩称,刘恒滨2011年9月9日与体育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缴纳了两年的取暖费。当时体育物业公司承诺马上给刘恒滨家办分户供暖,保证供热温度达到18度,但体育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内容,不但迟迟未办分户供暖,而且供热时间特别短,低于10小时,室内温度14度以下,有时室内温度为12度、13度。刘恒滨已多次向体育业公司反映,体育物业公司不管不问,不给解决。刘恒滨2011-2013年全额交付的取暖费体育物业公司不予返还,6年来,房屋不能长期居住、出租、出卖,给刘恒滨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了很大伤害和损失。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造成室内温度低的主要原因是供暖时间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恒滨有权拒绝缴纳全额的取暖费。2011年体育物业接管涉案小区。2010年上一个物业公司来测过室内温度,承认室温确实不达标,并给予解决办法。物业公司称刘恒滨家楼层低,是2楼,还是冷山,让刘恒滨家多挂几组暖气,2010年-2011年取暖费给予减半。但自从2011年体育物业接手以来,不允许刘恒滨家增加暖气,不允许增设供热设备,每增加一片暖气加收500元费用,刘恒滨只好取消了加暖气的想法。刘恒滨自家的保暖做的非常好,窗户都换了塑钢窗,三层玻璃,始终期盼着室温能够达标。刘恒滨和体育物业公司的管理员反映温度太低,只有12-14度,只要温度达到16度-17度,就交供暖费。但体育物业公司根本不讲道理,称以前拖欠取暖费的住户不再收取,称必须由经理解决,必须交滞纳金。刘恒滨没有办法,只好去亲戚家借宿。今年刘恒滨女儿从南方回来,看到家里这么冷,就在今年的2月末给城市服务热线12319打了电话,想让该体育物业公司来测温度,给予解决,但体育物业公司仍然不管不问,称温度不达标是刘恒滨没交取暖费造成的。但没交取暖费的原因是体育物业公司违约,供热时间短,温度不达标造成的,电话录音可去城市服务热线调取。综上,不同意体育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体育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体育物业公司具有供热企业资质,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体育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二,能证明刘恒滨拖欠供暖费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9日,刘恒滨与体育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体育物业公司为刘恒滨位于哈尔滨市××路××单元××号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合同签订后,刘恒滨给付体育物业公司2011-2012年度一个供暖季的供暖费,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四个供暖季的供热费7489.04元,刘恒滨欠付至今。本院认为,体育物业公司与刘恒滨签订了供暖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供暖合同关系,体育物业公司为刘恒滨位于哈尔滨市××路××单元××号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刘恒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服务费用,现刘恒滨欠缴供暖费的事实明确,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支付欠付的供暖费7489.04元,体育物业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体育物业公司诉请的滞纳金6887.22元,该滞纳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因体育物业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刘恒滨之间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体育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恒滨关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抗辩主张,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刘恒滨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供热费7489.04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刘恒滨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