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12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155周正林与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林,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林,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月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正林与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正林于2017年5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1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