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张亚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催1号申请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1幢1190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农行黄石石灰窑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300052/26006756;付款行:农行黄石石灰窑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人:黄石市中心医院;帐号17×××7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3×××2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 劲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